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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 2018-01-10 点击数: 来源:国家留学网

网址:http://www.csc.edu.cn/chuguo/s/9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高校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进行选派的学生及自行联系获得实习岗位的学生。

第三条 重点资助到主要国际组织实习。实习地点应为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地区办事处等。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与相关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已公布的选派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第九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条 申请时为国内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的)或全日制在读本科、硕士、博士学生。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32周岁。

第十二条 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第十三条 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以及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具备优秀的计算机及社交媒体方面的知识,以及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际组织正式实习录用函/通知,尚未开始实习。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良好,精通英语或掌握国际组织使用的其他语言,达到相应国际组织的语言要求。

第十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际组织全额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九条 申请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5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学校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校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政治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校应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留学资格保留至2018年6月30日。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按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签署实习合同,按期派出。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管理。派出前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等手续(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实习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按实习所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应类别标准提供资助,在读本科生按本科生类别资助,本科毕业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按研究生类别资助。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国外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国内推选高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实习期限。因故需提前/延期回国者,应提前2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国际组织意见函及国内推选学校意见函;如获批提前回国,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多领取的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等手续,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推选学校汇报实习情况,并提交国际组织的评价意见。如在服务期内出国留学,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备,服务期顺延。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如能继续留/赴国际组织工作,或在服务期内留/赴国际组织工作,视同履行服务期义务。实习人员按期回国后如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第三十条 各校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实习人员学业,保证按期派出;派出前开展行前教育,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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